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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 公司应尊重公序良俗, 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 
2021-05-21 17:17: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

  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之劳动法案例

  全文共 3515 字,预计阅读时间 5 分钟

  引言

  2021年5月10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将六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本文分享的是此次发布案例中的劳动法典型案例。

  案例展示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劳动合同/公序良俗/企业管理权/违法解除

  案号

  (2020)沪0118民初14509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向用人单位请假奔丧,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予理解和尊重。劳动者请假时间未超过合理期间且已按用人单位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08年进入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物业公司),岗位为保安,做二休一。安盛物业公司规定,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假别、时间、事由等,申请单落款签字栏分别为“申请人”“主管部门”“人事”及“经理”等。安盛物业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乡,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因公司告知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便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王某于1月14日返回上海,次日开始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王某应出勤日期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2020年1月31日,安盛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另查明,王某2019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王某所处保安岗位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王某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安盛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11,190.5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4,069.06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64.38元。仲裁裁决安盛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对王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安盛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安盛物业公司诉称,王某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共缺勤6个工作日,即使给足3天丧假,累计旷工也达3个工作日,符合辞退条件。其因私请假虽事出有因,但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人情不能大于法,一味偏袒员工,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王某不等审批即离岗,说明其主观已有旷工故意。其提供的由村委会出具的其父死亡及火化下葬证明,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对此存有合理质疑。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公司完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司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后审慎做出辞退决定,并未违反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辩称,不同意安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4509号民事判决:一、安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二、安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三、安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

  一审判决后,安盛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沪02民终106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安盛物业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但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安盛物业公司虽享有对员工请假的审批权,但其亦应考虑事件背景缘由,尊重公序良俗,以恰当、合理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安盛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审视王某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王某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王某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某和吴某予以签字同意,然而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王某请假未获批准,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1月6日缺勤系因安盛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1月7日王某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3天丧假,王某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公司享有对事假的审批权,但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且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法院对安盛物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至于1月14日,该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内,王某未出勤,安盛物业公司可认定该日为旷工。据此王某仅旷工1日,并未达到安盛物业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为之。本案中,王某1月6日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乡,次日因公司告知未准假而回沪,难以体现其有旷工的主观故意。王某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随即向主管汇报,主管答复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事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王某与其主管并未明确请假天数,请假过程确存在一定瑕疵。安盛物业公司虽始终强调王某应依规请假,但当王某主管的表态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公司应另行通知王某并及时与之协商,此亦是及时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综上,王某的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安盛物业公司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系违法解除。

  关于2019年年休假工资。双方均认可王某当年度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故王某尚余3天年休假未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法院核算范围内,王某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予以确认。关于2020年1月工资,仲裁裁决安盛物业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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